为了优化育人环境,加强校园管理,维护学校稳定和良好的教学、科研、工作、生活秩序,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环境,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:加强证章管理。学生证由教务处负责发放、管理;教职工的校徽、工作证由人事部门负责发放、管理;各部门聘用的“四工”人员的临时出入证,由保卫处负责发放、管理。
第二条:进入学校的人员,应自觉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本校的学生证、工作证、临时出入证,门卫人员应加强管理。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、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,应当向门卫登记。
第三条: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,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,离校时注销登记。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,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。违反前款规定,宿舍管理中心、保卫部门可以责令上述人员离开学生宿舍。
第四条:告示、通知、启事、广告等,应张贴在教学区或学生宿舍区广告栏内,散发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门同意。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、小字报和传单等。
对于张贴、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、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、宣传品、印刷品的当事者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五条:在校内举行舞会等文化娱乐活动,报请团委批准。舞会一般在重大节日、周末举行,一般不对外开放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第六条:在校内举行集会、讲演等公共活动,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申请,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和负责人姓名。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。
集会、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、规章,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。
第七条:在校内举行非各系统一组织和教育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、报告的室内活动的组织者,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;凡面向全校的,属哲学、社会科学领域的,向党委宣传部门申请;属学生社团活动的,向团委申请。申请中应当说明学术活动的内容、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。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。
讲座、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,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,不得宣传封建迷信,不得进行宗教活动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第八条: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、生活和其他活动,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、科研和其他活动。
第九条:禁止师生员工赌博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起哄砸瓶、聚众闹事,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打麻将。
第十条: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。不允许小商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。设在校内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的商业网点必须经学院批准,并在指定地点经营。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。学生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。
第十一条:教室、宿舍、实验室、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为学校禁烟区,师生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。
第十二条: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,行为检点。严禁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拥抱接吻等行为。
第十三条: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,应当遵守本规定,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,维护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、政治权利、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四条:对违反本规定,经过劝告、制止、批评教育,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,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;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