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总则
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,规范请销假程序,切实提高工作效率,特制订本规定。
2.员工请销假制度
2.1一般员工请事假,必须由本人到校人事处领取请假条,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,经本人所在部门领导签字报考勤室。
2.2各学院、部门正、副职请假,需校办公室同意批准。
2.3探亲假、婚丧假、病假、工伤假、公假、产假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。
2.4出差、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批准外出的派遣单,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到综合办公室备案。
2.5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,按旷工处理。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,应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,现有部门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,本人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,由部门负责人签字,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。
2.6员工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,不准捎假,代销假。
2.7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,工伤假、婚丧假、产假、公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,但必须提供一下证明:
2.7.1工伤假:县级以上医院证明
2.7.2病假: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外出有病时,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、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。
2.7.3:产假:计生部门证明
2.7.4婚假: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
2.7.5丧假: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
3.附则
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原请销假规定同事废止。